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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8日|分类:工伤赔偿 |143人看过


职工在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

      (以下用的化名)

王某是KK公司职工,2008年9月13日单位组织旅游活动,在活动过程中,王某在宾馆走廊扭伤脚踝关节,KK公司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该员工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王某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原认定。后王某不服《工伤认定书》,向KK公司所在地的区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状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书》,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KK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法庭审理。2009年4月16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书》。

那么,职工在单位组织旅游期间受伤算不算工伤?由于法律条文有限、有条件和相对稳定的特性,《工伤保险条例》未能穷尽所有工伤认定的情形。本期劳动关系下午茶,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提醒企业HR注意:单位组织旅游发生职工受伤的,即使现在还需经法院审判,但估计今后越来越多的会被认定为属于工伤,因此单位在组织集体旅游时应当加以借鉴,增加措施,预防损失。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认为:KK公司这次旅游活动系在工作之余组织的福利性活动,与工作并无紧密关系。第三人也没有强行要求所有职工必须参加旅游活动,且游玩活动也不属于工作安排。因此认为王某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也非因工外出遭受事故伤害。因此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不能认定工伤。

    法院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持相反意见,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是单位激励员工工作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提高工作绩效的有机组成部分,本案原告在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受伤,应属于因工外出受伤的情形,应划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五)项规定的范畴,因此判决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工伤认定书》。

    按照字面解释的方法,单位组织的旅游,一般不属于工作场所,与因工外出也有区别,该KK公司的业务范围是科技产品研发和销售,因旅游在宾馆走廊扭伤踝关节更与工作原因扯不上关系。当地的劳动政策法规咨询电话96888对于单位组织外出旅游发生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答复也是不属于工伤。但是,从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单位组织旅游受伤被认定工伤的曙光。

    由于法律条文的有限、有条件和稳定性的特点,使得《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不能穷尽所有工伤认定的情形,法院结合具体受伤者的实际情况,从工伤保护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出发处理工伤认定案件。所以针对该案件,法院对于工伤,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做了宽泛理解。

    易才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提醒:单位组织旅游发生伤害的,即使现在还需经法院审判,但估计今后越来越多的会被认定为属于工伤。因此单位在组织旅游时可加以借鉴,增加措施,预防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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