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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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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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只因冷暴力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478人看过

案情:

原告与其丈人祖某某系一个单位工作,经人介绍恋爱,于2002年6月5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2月生有女孩。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婚后一段时间也尚可,但原告生有小孩后,被告一直对原告冷淡,原告怀疑被告有第三者,但又没有证据。对被告的冷漠一直非常的痛苦,为了孩子本律师让她找被告谈谈,原告也努力过,但没有效果,被告一如既往对原告冷漠,原告精神非常痛苦,日渐消瘦。被告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不履行丈夫义务,没有夫妻生活,被告行为已经属于非常严重的冷暴力,原告无法忍受带孩子搬出家中与被告分居,被告也一直不提离婚,最后原告选择了起诉。该案原被告调解离婚。

该案中被告属于严重家庭冷暴力,冷暴力”在《婚姻法》中并未出现,离婚要件也只规定了“家庭暴力”,但不可否认,家庭“冷暴力”正逐渐成为越来越多面临婚姻问题家庭可能遭遇的实际问题。尤其目前的社会环境,生活观念的变化。对婚姻的正常运行造成了很大冲击。在婚姻出现危机而又无法调和时,很多人采取了“冷暴力”的处理方式,即“三不”原则:不看、不管、不问。长此发展,势必会对另一方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尤其引人深思的是,“冷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女性一方,可以说,针对男人的不理不睬,不回家甚至不提供任何经济开支,她们往往无计可施。这样的情况在众多离婚案中比例正逐渐攀升。那么,一方(尤其是女方)该如何应对家庭“冷暴力”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配偶权,才是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具体建议如下:一、考虑向对方提出以协议方式约定双方具体权利义务,虽然不能解决根本冲突,但在不离婚的前提下应该是可行的。二、“冷暴力”也应视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在长期遭受冷暴力下,受害方应该注意保留证据,离婚时作为无过错方要求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遭遇冷暴力

家庭暴力远远不止身体暴力这一种。

“冷暴力”是相对于积极暴力而言的一种暴力的形式,是不通过殴打等行为暴力解决问题,而是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我们这里想强调的“冷暴力”主要是指性暴力中的性冷谈。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原本是夫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一方总以各种借口或是理由,推辞或逃避与另一方发生性生活,拒绝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对于被拒一方的性权利而言,拒绝方已经在对其实施家庭暴力。

最开始关于家庭“冷暴力”的探讨,起源于发生在北京的一起很著名的十年无性婚姻离婚案。那个案件中,女方是一个孤儿,期望通过婚姻获得丈夫的爱,来弥补儿时的遗憾。但自结婚后,男方就以各种借口拒绝过夫妻生活。不仅如此,男方还从未带她见过自己的父母和朋友,甚至共同在外行走时,故意和她拉开距离,装作不认识。男方的所作所为,完全漠视她作为妻子的权利和尊严。结婚十年,一直如此,女方实在不堪忍受,起诉离婚。起诉状中,女方不仅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且以遭受“冷暴力”侵犯其生育权及性的权利为由,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件的结果是,法院判定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对女方主张遭遇“冷暴力”的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至此,“冷暴力”作为一种消极的暴力,是否能被追究相应的责任,成为了学术界及实务界热烈探讨的一个问题。不过,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支持“冷暴力”赔偿请求的判例尚无一例。但是,从2009年月12月出台的离婚审判指导中我们看到了关于“冷暴力”的相关规定。对此,在以前的离婚诉讼中,一般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很多妇女以遭遇“冷暴力”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称丈夫对自己感情冷漠、没有夫妻生活,但由于难以举证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男方又不同意离婚而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指导意见在诉讼中确定了维护妇女权益的判案原则,认为妇女应享有和丈夫和蔼沟通感情的权利及拥有健康性生活的权利。因此,当男方以“冷暴力”形式任意损害女方权益,女方提出离婚时,法院会将这一点作为依法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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