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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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7日|分类:抵押担保 |363人看过

当前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价值被越来越重视。然而,由于证人本身具有的容易受客观环境、智力水平、法律意识以及各种人为因素影响的特点,再加上证人制度的不完善,致使司法实践中,证人拒不作证,拒不出庭,甚至作伪证的现象普遍存在。

    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老百姓不说媒、不作证、不担保,一世无烦恼的封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由于证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和传统观念的限制,在一般人眼里,打官司是双方当事人和法院的事情,与局外人毫无关系,且在传统的诉讼模式中,证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言而不必直接出庭作证,大部分证人已经认同了这种传统的审判方式,尽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已实施多年,但证人、甚至少数贫困、边远地区的法庭还未来得及更新诉讼观念,因而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其次,证人害怕卷入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害怕耽误时间,影响自己事务,另外,证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一定利害关系及与一方当事人有亲情、人情等关系,证人亦不愿出庭作证或做假证,伪证;特别是由于出庭作证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能带来不利的诉讼结果,而招致一方或双方不服,最后引火烧身,遭受打击报复,而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有效保护,也是造成证人出庭做证难的又一重要原因。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出庭作证的证人需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告之其作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履行具结义务,与此同时,还得接受双方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公诉人、法官等轮番质询,这对于一定身份的证人来说,是件很失面子的事情,因而不愿出庭作证。这种现象的存在,直接冲击了公开审判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的贯彻执行,致使公开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的诉讼原则无法落实。也使原本匮乏的证据资源更加匮乏,影响当事人正当诉讼请求的实现。更增加了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增大了诉讼成本,影响了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的提高,最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权威。因此,剖析证人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谋求建立全面规范的证人法律制度,已成为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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