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人制度的改革方向初探
[摘要] 证人出庭作证乃是现代诉讼制度的要求,改革和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制度,是深化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环节。本文试图通过评析中外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证人作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际经验和审判实践,剖析证人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探寻其内在的价值理念和立法精神,谋求建立全面规范的证人法律制度,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立法作出独立的理论思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 证人 拒证权 伪证 证人宣誓制度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唤出庭作证的人。世界各国都对证人出庭作了强制性的规定,对拒不出庭的证人都规定了一定的处罚措施。德国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应传不到的后果:证人经依法传唤而不到庭的,应当承担因此而造成的费用,同时科处程序罚款,不能缴纳罚款时易科程序拘留。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等有关证据内容之规定,也均要求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然而,司法实践中,无论刑事还是民事案件,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和作伪证是全国各级法院普遍存在的现象。在笔者多年的执业经历所代理和辩护的数百件案件中,历年来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不到应出庭人数的10%,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不到应出庭人数30%。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出庭难是在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背景下衍生出来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现象的存在,已严重制约了法庭庭审功能的发挥和诉讼任务的实现。因此,完善证人制度已是当务之急。笔者针对证人不作证、不出庭、做伪证等复杂原因,就如何解决这一长期困扰司法审判活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以求教于法学界同仁和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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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