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件]夫妻关系挺好,只求明明白白
2002 年3月20日,陈女士走进律师事务所,与其他当事人不同,她需要的是非诉讼法律服务。陈女士的丈夫大大小小的产业不少,陈女士虽然没有参与这些产业的开发经营,但她觉得自己依法对此应有知情权,夫妻间彼此透明,这样更有利于夫妻关系的巩固和谐。于是,陈女士要求律师对丈夫产业中的几处进行调查。
[关键词]婚内财产调查可行
如同婚前财产公证一样,婚内财产调查是完全可行的,只不过目前大多数人还没有行动或还没有意识到而已。《婚姻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尤其是对共有财产做出处分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但由于夫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直接创造财富的一方经济大权在握,久而久之,就会助长某些人利用垄断的财产享有某些“特权”,产生诸如“包二奶”等社会现象。通过夫妻财产调查,夫妻一方对婚内财产状况一目了然,使自己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与另一方处于平等地位,有利于财产权利的合法行使,将来一旦出现夫妻纠纷,也早有“证据”在手,防止掌握财产的一方转移隐匿。
不是只有打官司才需要法律服务,今后类似陈女士这样的非诉讼法律需求会超过打官司的数量。法律服务不应只出现在法庭上,更应该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环节中
陈女士只是希望自己的东西自己心中有数,显然用不着打官司,但同样需要法律服务。不仅如此,单位或个人知识产权方面侵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的问题,房产商到底有没有“五证”的问题,都可能完全用不着打官司,而仍需要法律或法律的提前介入。法律服务不应只在打官司时才被人们提及,更应该渗透在人们生活的各个环节中,这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
陈女士要求查明夫妻婚内财产,这就涉及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依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规定,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其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一般情况下,谁主张,谁举证。但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延伸阅读:
婚内财产协议
财产公证
什么是婚前财产公证,婚前财产公证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