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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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关于财产损害的交通事故案件;;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8日|分类:交通事故 |286人看过

一起关于财产损害的交通事故案件

        王某系某公司职员,经常往返于天津与北京之间,为了公司开展业务需要,从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了一辆别克商务车。2011年某日,王某在驾驶该租赁车辆,从北京往天津行使过程中,突遇周某驾驶某货车,与别克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别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认定,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对于本案,由于王某受伤程度不重,赔偿金额较好解决。但是,本案最主要的赔偿在于受损的别克车的赔偿。车辆涉及的损失,除了车辆法定的修理费、拆解费、拖车费等费用以外,最主要的是车辆的租金损失。由于事故发生以后,王某不能继续使用该车辆,而该车辆的租金费用却一直在发生,而且由于车辆在修理,租金到期以后,王某不能及时归还,还需向租赁公司承担违约赔偿金。而这一部分损失是否应当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尚有争议,因为我国对于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的赔偿项目中,并未包括这一内容。本案的主审法官一开始也是这个思路,认为没有在法定赔偿项目里的请求,都不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如果这样判决对王某损失将会很大,而且该车辆也确实是王某租赁而来,要求车辆的租赁费用,是王某的实际损失。后律师经与主审法官的多次沟通,寻找相关案例和司法精神,最终让法官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本案获得了胜诉判决,为王某最大化的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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