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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补民律师
执业资质:1620919**********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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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7日|分类:人身损害 |329人看过
外遇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答外遇并非法律名词,指有婚姻关系的其中一人,与配偶以外的人发生超出友谊的关系,也称作婚外情、出轨。外遇包括不正当男女关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这两种情形下,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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