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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案件适合自诉/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6日|分类:刑事自诉 |406人看过

什么样的案件适合自诉

导读

 

自诉案件,又叫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概念解读

自诉案件,又叫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参考案例

案例一

案情描述

甲将自己一辆suv借给乙有使用,并约定每月乙支付给甲500元使用费,后甲出国留学。1年后,甲回国,发现自己的车已被过户到乙名下。甲要求乙偿还车辆并重新办理过户手续。乙称车辆已归其所有并拒绝交还。于是甲以侵占罪为由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追究乙的刑事责任。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的条件,建议甲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案例分析

本案中乙的行为属于侵占行为,符合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的第一种,完全自诉的案件,但因侵占罪的构成条件有数额较大的限定,而数额的大小没有统一定论,所以本案很难以侵占罪认定。

案例二

案情描述

甲与乙结婚多年,但夫妻关系一直不和睦,经常吵架。后甲干脆搬出,以夫妻名义长期与丙同居。不久,丙为甲生下一男孩,甲为丙购买房屋及轿车。乙发现后以重婚罪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这是自诉案件,要求乙直接向法院起诉,乙在收集了充分证据后向法院起诉甲和丙重婚。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甲涉嫌重婚罪,对照法条,重婚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中的第二种,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类的案件是可公诉可自诉,公安机关的做法错误,乙自行收集证据后向法院起诉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解决流程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以下三种: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上述案件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案件还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公诉案件,不适用自诉。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的范围又法律规定,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则可适用自诉,就是说可以直接凭证据和起诉状向法院起诉,一旦查实,且行为触犯刑法规定,则应当处以刑罚。不在上诉范围之内的,或者即使符合上述案件中的某一种,但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不再适用自诉,而是改为公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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