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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6日|分类:刑事自诉 |344人看过

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导读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递交法院立案后,进入审判审理的流程称为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概念解读

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此类案件递交法院立案后,进入审判审理的流程称为自诉案件的审理程序。

参考案例

案情描述

甲与乙结婚多年,但夫妻关系一直不和睦,经常吵架。后甲干脆搬出,以夫妻名义长期与丙同居。不久,丙为甲生下一男孩,甲为丙购买房屋及轿车。乙发现后了解到重婚罪可自诉于是以重婚罪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法院以乙欠缺证据为由拒绝受理,并告之乙补充关于甲和丙构成重婚罪的证据。乙认为收集证据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所以拒绝补充证据,法院遂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涉嫌重婚罪,可公诉可自诉,被害人乙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甲重婚,也可向法院自诉甲重婚,但向法院自诉时,需保证证据充分,否则法院只能裁定驳回起诉。由于自诉案件是可以和解的,甲也可与乙和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零七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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