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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年休假的具体规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5日|分类:劳动纠纷 |363人看过

带薪年休假的具体规定

导读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概念解读

休息权是中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累计工作时间  

带薪年假天数

1≤工作时间<10

5天

10≤工作时间<20

 10天

工作时间≥20

15天

职工累计工作,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参考案例

案例简介

小敏大学毕业后进入a单位工作,两年后跳槽到b公司做行政主管,做了半年后,因为业务量增多工作压力大小敏决定为自己放个假,于是向公司申请年假,公司以为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为理由拒绝了小敏的放假请求,小敏因此与公司发生争议。

案件分析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所以说,小敏有权向所在的单位提出休年假,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解决方法

小敏可先与单位协商,告知公司自己依法享有的权利,协商不成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馨提醒

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律攻略

调解仲裁诉讼

申请与受理

1、调解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3、申请期限:

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申请须符合三个条件:即申请人必须与本争议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相对人,即申请人必须说明与谁发生了争议,在哪些问题上发生了争议;有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理由。

4、审查:

(1)审查申请调解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的,不予受理

(2)调解委员会接到 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对已经过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的,调解委员会不应受理,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申诉办

理。调解委员会应在4日内做出受理《受理案件通知书》或不受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调查核实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及时指派调解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应作《调查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调查工作一般包括:

(1)弄清争议的基本事实,即劳动争议产生的原因、发展过程、争议的焦点等。

(2)了解与争议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判断争议的是非曲直和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

(3)对调查得到的材料进行 综合分析研究,并结合劳动法规的有关规定,判明是非,分析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拟定调解方案和调解意见。

(4)召开调解员会议,通报调查情况,讨论确定调解方案,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确定调解意见。《劳动争议调解意见书》

(5)指定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劳动争议当事人谈话,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通过宣传法律知识及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为调解奠定良好的思想基础。

组织调解

调解程序:

(1)书记员向会议主持人报告到会人员情况

(2)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宣读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会议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

(3)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陈述和意见,询问有关案件、核准事实

(4)公布核实的情况和调解意见,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5)依据事实和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促使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不管是否达成协议都要记录在案,当事人核对后签字。

调解终结

调解终结的具体方式包括:

(1)当事人自行协调。在调解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劳动争议的调解即行结束

(2)当事人撤回申请《撤回调解申请书》。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撤回自己的调

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应当准许,并终结调解;当事人拒绝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拒绝调解,这时调解委员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权利,终止调解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4)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调解委员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3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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