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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的渊源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1337人看过

社区矫正制度的渊源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曾说,任何法律都是属于他们那个时代的,不同的时代决定不同的观念,不同的观念造就不同的法律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法律制度的产生与存在都具有与之相对应的历史渊源和社会基础,社区矫正制度也不例外。现代社区矫正制度,深得资产阶级自由、民主、人权观念之先风,并伴随着西方刑罚制度的改革而产生发展。美国学者诺内特?塞乐兹克将刑事法律区分为三种类型:    

 

  1、压制型法律。它是专制社会作为压制性权力的工具,是以肉刑为中介实现的; 

 

  2、自治型法律。它是能够控制压制并维护自身完整性的一种特别制度的法律,是法治社会以心理压制为特征的,具有强制性;

 

  3、回应型法律。它是回应各种社会需要和愿望的一种便利工具型的法律,是法治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以保护民主、自由为信仰来维持刑罚的。随着人们对自由、民主、人权、博爱诉求的日益增长,社区矫正制度应运而生。1973年,美国明尼苏达州正式颁布《社区矫正法》,成为刑罚执行制度史中新的里程碑。社区矫正实行后,一如人们所料呈现出监禁刑无法比拟的优势,它更具刑罚适宜性;能够防止交叉感染,降低重犯率,并有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顺利回归社会;可减少监禁人数,降低行刑成本,有利于行刑资源的优化配置;更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因此社区矫正制度一诞生便倍受人们青睐,以星火燎原之势迅猛发展。美国陆续有28个州先后实行社区矫正制度,并迅速席卷欧洲各国。如今,社区矫正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美国、英国、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已被广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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