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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特点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436人看过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3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行政赔偿诉讼属行政诉讼的特殊类别,其在起诉条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证据规则以及审理形式等方面都有自身特点。

主要特点是有三大途径。。1、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前提是要让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它的上级也就是复议机关确认该行为违法,法院才能受理2、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违法性审查并附带提起行政赔偿之诉3、可以向有权的行政机关(一般是该机关的上级)提起行政复议,并附带行政赔偿请求。注意此种情况下,即使你没有提出行政赔偿,只要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决定,就应当给予你赔偿。

几个注意问题:1、行政赔偿属于国家赔偿的一种。要有心理准备,不是什么都赔的,具体的可以概括为只赔直接损失,且还有数额上限。2、有几类行政机关的违法事实可以不经确认其违法直接起诉要求赔偿。最常见的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殴打致人伤害的//想要看具体情况的话,你找一下行政赔偿规定的司法解释,大概是第三条吧。它对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作了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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