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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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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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种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6月10日|分类:合同纠纷 |321人看过

无效合同的种类

    无效合同的种类按照全部还是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分为:1) 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2) 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其余部分内容仍然按照无效的原因,分为: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最好事先找合同纠纷方面的律师董补民详细咨询。

 

2018年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葛先生,男,1966年出生,通过中介购买一套二手房,双方订了合同,总价44万,首付20万元,双方约定2014年5月30搬空交房,余款过户时全部交清。时至今日,对方还住在此房里,仍不交房。咨询如何处理?

律师意见:万事皆有因。首先建议葛先生了解一下对方不交房的动机和目的是什么,如果对方确有客观原因不能交房,建议和其协商解决,要求对方退款,并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协商不成依照法律处理。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与权利义务有明确规定。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9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出售方交付房屋是其主要义务,现在无故拒绝依约履行交房义务,导致葛先生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损害了其合同权益。基于此,建议葛先生在依法催告后,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最好事先找合同纠纷方面的律师董补民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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