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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补民律师
执业资质:1620919**********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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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5日|分类:继承 |372人看过
取消继承权
取消继承权有两种情况:一是被继承人以遗嘱或者遗赠的方式指定了财产继承人,而遗嘱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自然被取消,这是由被继承人的主观意思决定的,也是法律给予被继承人的权利;二是,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这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主观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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