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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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定原因 随便变更抚养权不支持;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5月01日|分类:离婚 |427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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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上学后 父亲以更易沟通为由 要回儿子 法官指出———

2000年丁、王离婚时,法院判决3岁大的彤彤跟母亲丁某生活。去年彤彤上学后,其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彤彤的。

  王某认为,彤彤是男孩子,而男孩子与父亲沟通比较容易,且自己可以在东城区为其联系到一所重点小学,这将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对此,丁某坚决不同意。丁某说,王某经常出差,根本无法照顾孩子,且彤彤刚刚到一所寄宿制小学学习,已经逐渐适应了学校的生活,此时转学,对孩子不利。

  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对关系的确定,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标准。

  现丁、王与彤彤的抚养关系已由生效判决确定,且双方均已经按该判决执行。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确认后的抚养关系,无法定原因,不宜随意变更,以免子女生活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不利其接受持续的成长教育。

  据此,法院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至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明确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可以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形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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