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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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怀孕也应当享相关待遇;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9日|分类:劳动纠纷 |371人看过

试用期怀孕也应当享相关待遇

问:去年下半年,赵女士到一家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前三个月为试用期。但在工作的第一个月底,赵女士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可是,当赵女士将情况告诉公司领导后,却被告知要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称,这属于在试用期内发现职工不符合工作要求。公司的行为是否合法,赵女士能否享受公司的相关待遇?

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样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要给出充分理由。试用期间怀孕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公司不能以怀孕为由辞退她。公司如违法辞退员工,员工可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知识拓展:

试用期合同签订的必要性

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应聘者与企业在磨合期更好的双向选择。

对企业来说,作为正式确立劳动关系的过渡期,有利于企业对应聘者进行合理的考察与核验,以此判断应聘者是否适合企业发展的需要,以此作出评估,确定企业和应聘者是否有继续合作的可能性,以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同时,也是作为企业初步考察应聘者的能力与潜力的方式,以此来分配和确立应聘者的职能及岗位。对于应聘者来说,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应聘者在有限的时间里较深入的了解企业、熟悉产品,获悉工作环境等,以此评判是否此工作确实适合自己。

董补民/宁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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