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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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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及年休假工资得到仲裁委支持/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4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353人看过

病假工资及年休假工资得到仲裁委支持

邹某于2009年3月份入职某某商贸公司,担任行政助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4000元。邹某于2013年8月因疾病住院手术,出院在家康复期间,用人单位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当事人接到通知后非常难过,因为治疗前已向单位请假,单位也承诺康复后可以让其回原岗位工作,然而单位违背承诺,在当事人最困难时与其候解除劳动关系。

律师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积极协助当事人保全证据,同时设计一套比较严谨的仲裁方案。鉴于庭上提供充分的证据,劳动仲裁委支持我们仲裁请求,即用人单位向我当事人支付经济赔偿金、病假工资、年休假工资总计3万多元。

律师心得:劳动者不要认为了解法律就认为自己能够申请劳动仲裁,你可能因为不专业而遗漏诉讼请求或者适用过期的法律规定,从而导致劳动者应该拿到遗漏或者被仲裁委驳回。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董补民/王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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