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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强奸罪一刀切,没有“嫖宿幼女罪”;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4日|分类:暴力犯罪 |498人看过


各国强奸罪一刀切,没有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不利于打击强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务犯罪行为。强迫未成年人提供色情服务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给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身体和精神伤害。为了加强对不满14周岁幼女的保护,预防侵害其权益的恶性案件发生,今年初就有政协委员建议取消《刑法》规定的嫖宿幼女罪罪名,对嫖宿幼女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从重处罚,符合法定情节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法律还未改变,就又发生这样的案件。

许多嫖宿幼女的人,都有买处思想,明知对方是幼女而奸淫,完全具备奸淫幼女的强奸罪构成要件,理应定强奸罪。嫖宿这一情节只是应当作为奸淫幼女的强奸罪的一个从重处罚的因素。从其他国家刑法的规定上看,也没有规定嫖宿幼女罪的,基本上都是规定一个法定年龄,同低于这个年龄的女童发生性关系都以强奸罪论处,也就是法定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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