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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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2日|分类:破产清算 |549人看过


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依法在破产宣告后,可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必须是破产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第三,必须是依照破产程序可以强制清偿债务的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参照《破产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第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第二,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第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企业所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权;第四,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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