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织
清算组织,是在宣告企业破产后,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成立的负责管理、清算破产财产的临时性组织。参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织,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织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工程师等)中指定。清算组织还可以聘请必要的业务人员协助进行具体工作。
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享有下列职权:
(一)接管破产企业的一切财产及与财产有关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等;保护破产财产、清理债权债务。
(二)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
(三)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清算组织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要接受债权人会议的监督。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
是指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引起破产宣告,只有人民法院认为债务人确实具备了破产宣告的条件,依法宣告其破产,才正式进入了实质性的破产程序。破产宣告是整个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和环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人民法院驳回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4.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裁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破产债务人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产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据以及破产以及破产宣告应进行的有关事项,如成立清算组和重新申报债权等等。
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应当将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