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举证须知
一、关于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证据
1.涉及著作权纠纷的,应提供作品(含未发表的)手稿、原件、原著、创作素材、史料,以及版权证明文件。
2.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应提供软件登记证明文件。
3.涉及商标权纠纷的,应提供标注册证书、续展注册证书。
4.涉及技术成果纠纷的,应提供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证书的技术成果文件。
5.证明作品系合作创作、科技成果系合作开发的意向书、协议书等书证。
6.用以证明知识产权权属的其他各种证据
二、技术合同、知识产权许可信用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等合同文本
三、证明侵权人行为的证据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证据;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证据。
2.非法使用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证据。
3.用于证明侵权人侵犯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各种证据。
4.因侵权行为造成其经济上受扣的证据。
涉外、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涉外、港、澳、台合资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应当提供合资合作章程、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注册登记手续、出资比例及有关实际出资的凭证、会计帐簿、企业现有资产状况材料。
涉外、港、澳、台购销合同纠纷案应当提供有关机关对合同的批准文件、成交确认书、客户的委托书、进出口许可证、外商资证证明、房地证和质量证明书、货物提单、装运单、报关手续、商检证明书、结算凭证、双方信件、电函、电传、损失情况、赔偿依据、有关协议。
上述涉及外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除在国内能查实的外,须经境外公证机关公证或我驻外使、领馆认证。
提供证据,注明提供人单位名称,提交复印件清楚,完整,注明“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外文书证,必须附送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