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不利的后果
无论是法院依据申请实施财产保全,还是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均有发生错误的可能性,表现为申请人在申请诉前保全且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被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或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败诉等,这些情形都可能使被申请人蒙受损失。所以,为公平起见,《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规定: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申请财产保全的人,应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申请人一方不享有权利时,申请保全他方财产就是错误的,如给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由申请人赔偿,人民法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因此,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承担因申请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风险。但因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赔偿。
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怎么办
不管是诉讼财产保全还是诉前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9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申请;认为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