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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案例:出借人未将款项转移到借款人账户 起诉返还借款25万及利息
原告侯某诉称其与杨某是朋友关系,一日杨某介绍朋友姚某向其借款25万元,姚某当场给侯某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利息为年利率18%;侯某将该款打到杨某账号,由杨某交付给姚某,侯某按照约定将该款转到杨某账号,该款到期后要求姚某返还该借款,姚某称并未收到该笔款项,且借条中的签名和自己身份证上名字并不一致。
案件中,姚某与侯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该案中,出借人仅有被告姚某出具的借条,而无借款人收到该款的证据材料,因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认可。
如果该案件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原告应当如何要求返还该借款?
该案中,原告侯某将该款转账给了杨某,而杨某在收到该款后并未实际转交给姚某,杨某即构成不当得利,原告可以起诉杨某不当得利返还该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