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由来
个人律师事务所源于西方发达国家,主要是基于个人和小商业者的需求。我国的绍兴师爷也可以说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的渊源,但现代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出现,如其说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不如说是我国律师职业现状的内在需求。目前我国个人律师事务所最早在海南省试点,现在北京、上海、广东、河南好多省份都开始了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安徽省首家由个人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1月18日上午在合肥成立。
存在就有其合理性,我国现行律师法没有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但实际上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我国早已存在。这个存在不只只指已领取个人律师事务所执照的律师所,还指那些虽然领取了合伙所执照的但实际上是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所。众所周知,在我国大多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几个人的小所,其中只有一两个人牵头,实际上与个人律师事务所没有多大的差异,只不过是由于现行律师法的规定必须有三个合伙人。也就是说,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我国早已实际存在,而这是一社会现象。这一现象如何解释,只能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从国际惯例看,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了普遍和通行的做法,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也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做法。我国已批准美国等国家在内的十多家私人律师机构在我国设立办事分支机构,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为该国的商贸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那么,本着平等对待的原则,我国应当允许自己的律师单独执业,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一点,已从《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得到证实。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弊端一是承担风险的能力较弱,二是不具备办理重大法律事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