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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哲学素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12月11日|分类:知识产权 |479人看过


律师的哲学素养

    1.哲学及哲学素养的概念

    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哲学是社会规律、自然规律和思维规律的概括和总结。

    哲学素养是一定的哲学知识、哲学思维能力和哲学品格的有机整体。它往往被理解为隐藏在主体人的背后,通过语言、行动尤其是思维方式所表现出来的哲学意识。

    2.律师的哲学素养

    律师的哲学素养是指律师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哲学知识和哲学思维方法来审视或处理案件纠纷时自觉而持续的行为涵养,它表现为理性而缜密的思维方式。律师在实务中不仅要懂得法律及法理,还应有哲学的基本素养——哲学智慧和哲学精神。哲学智慧可以理解为:用哲学的方法快速、灵活、正确地解决问题的能力。哲学的精神可定义为怀疑、批判和探索。

    律师制度是辩证法的产物。批判的精神是其存在的价值所在。哲学精神的三个方面互为依存,是有机不可分的。怀疑则批评,探索为判断。律师精神与哲学精神是相通的。因此,律师在执业中也应是怀疑的、批判的。否则,就没有进攻和防守,也就违背了律师制度设立的初衷。如无一定哲学素养,那么这一精神就无法自觉地体现。因此,既然选择了律师这个行业,就要秉承这个行业的精神。

    3.律师哲学素养的特点

   .自觉性

    律师哲学素养的首要特征是自觉性。自觉性与自发性相对,它是指人们认识掌握客观规律的一种活动,利用客观必然的规律去支配自己的活动,能遇见自己活动的后果。当律师具有高深的哲学素养时,律师能够自觉的在哲学意识的指导下,形成对世界的认知,进而形成坚定的信念和信仰,从必然王国进入到自由王国。在哲学理论的指导下,律师做到了既有目标,又有路标,这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

   .绝对性

   绝对与相对对立,它指无条件的;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性在此指哲学是从各学科中抽象出的一门学问,是共性之共性,其原理具有绝对的普遍性。哲学素养与律师实务是共性和个性的辩证关系。因此,律师的哲学素养具有绝对性的特征。

  .超然性

    律师的哲学素养具有超然性特质。当律师具备一定的哲学素养的时候,律师的世界观会发生改变,其人生观和价值观也随之发生变化。伴随着这些变化的产生,律师对一切事物,除了在案件的认识及处理方式、表达方式发生变化外,对包括与法官、检察官、当事人等整个诉讼参与人的关系的处理都会带有哲人所特有的那种超然、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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