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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无效不等于“夫妻感情破裂‘’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12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527人看过


调解无效不等于夫妻感情破裂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规定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与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而不见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感情破裂的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

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当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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