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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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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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委托人接触中的职业操守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546人看过

律师与委托人接触中的职业操守

律师是以自己的法律知识、专业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以对社会和公众承担的使命和责任,诚实信用,廉洁自律,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过程中及接受委托后,在与当事人的接触中,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为:

——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作虚假的承诺。

——不得在明知的情况下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具有欺诈性的要求或行为提供服务和帮助。

——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不得超越委托权限,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不得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利益或向其要求或约定利益。

——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不得非法阻止和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的活动。

——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

——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应当合理开支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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