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的两种主要许可、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5日|分类:行政复议 |394人看过


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的两种主要许可..

    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现有机构名义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质是一种增加业务范围的申请,即资格(或行为)许可;

二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并以新设机构的名义专门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即机构设立许可。现阶段第一种形式的许可占大多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双重管理、二次准入的管理模式,两规章将第一种行为的许可设定为普遍形式,将第二种行为的许可设定为特殊形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