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司法鉴定管理两办法中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11月25日|分类:人身损害 |386人看过


司法鉴定管理两办法中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针对司法鉴定人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执业特点,《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将权利和义务单设一章,规定了司法鉴定人的九项权利和九项义务,即司法鉴定人除应具有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外,还应具有执业活动中参与诉讼的权利和义务,如拒绝不合法鉴定委托的权利,询问被鉴定人的权利,保留不同鉴定意见的权利,按时出具鉴定结论的义务,回避的义务,出庭作证的义务等。

法律责任的设定直接关系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两规章严格按照《决定》规定设定处罚范围和方式,对处罚种类进行了细化和列举。为明确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民事责任,强化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两规章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因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