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的由来
无论古今,不分中外,公证制度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中的法律制度之重要组成部分而存在是毋庸置疑的历史与现实。根据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著名哲学判断—存在即合理,我们自然会追根溯源地探究公证应运而生所体现出来的社会价值及其随着历史长河源源不断向前直至当今现代社会而愈发呈现勃勃生机的本因。
公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必然是顺应社会发展规律的,换言之,它是“物有所值”且“适者生存”从而才能与时俱进。在漫长的社会进程中,它历经时代变迁而发展至今的根本合理性应该是其赖以存在的基本社会价值即其实质。它是什么?它又赖以何形式体现之?本文所做的阐述是笔者结合我国公证制度现状所给出的答案。尽管这个答案可能是粗陋的,但是却希望籍此抛砖引玉。
公认的现代公证制度起源自古代奴隶制罗马共和国时期的“达比伦”即代书人制度。“达比伦”具有法律知识,给予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帮助,不仅代拟各种法律文书,还签字作证明,领取国家规定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