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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统计的由来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613人看过

司法统计的由来

可以说,统计活动伴随着整个人类的文明发展历史。“上古结绳记事”中的“结绳”相当于今天的划“正”字,是一种统计方式,而“记事”则是统计汇总,包含统计分析活动。在产品出现剩余,尤其是私有财产出现后,为实现对剩余产品的分配和私有财产占有,统计活动成为了必须。

随着国家的出现,为进行国家管理的需要,国家统计活动和统计制度开始建立,其中就包含了大量的司法统计,如人口中的狱讼、盗贼等。我国有记载的司法统计起源于春秋战国的“书社制度”,即以25家为社,按社将人名、土地登录入册。战国至秦汉时期的“上计制度”是指每逢年终,由地方官本人或派人至京都上“薄”,将管辖地域全年的人口、钱粮、盗贼、狱讼等事报告国王或朝廷。

现代意义上的司法统计分析始于17世纪工业革命时期。工业革命促进了经济的大规模发展,却同时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犯罪率的急剧上升,民事侵权案件大量增加。对这些严重社会问题的关注促使统计分析、统计方法有了长足的进步。18世纪,比利时数学家、天文学家、人类学家和统计学家凯特勒应用数理统计和概率论等统计方法研究犯罪问题,取得许多开创性成果,被认为是司法统计的发端鼻祖。他认为,犯罪现象的实质有其客观规律存在,这种规律需要对犯罪现象进行大量观察,并经验地验证出来。他于1829年预测了法国1930年犯罪的种类,总结了犯罪与各种因素的关系:1、年龄、性别与犯罪关系;2、季节与犯罪关系;3、气候、人种与犯罪关系;4、职业与犯罪关系;5、教育与犯罪关系;6、贫穷与犯罪的关系。这种规律至今仍然如自然规律一样在起作用。

现代司法统计已形成一个以概率论为理论、抽样调查为基础、以数学模型为核心、以指标体系为支柱的完整的方法论体系。尽管它与统计科学、法律科学有些联系,但由于其是司法机关通过从数量入手,研究诉讼案件,以反映社会现象及其发展、变化规律,故其独具的研究对象是其他统计学科、法学所不能替代的,这也确立了司法统计在统计科学中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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