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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盗来赃物仍收购掩饰他人犯罪法不容。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267人看过


明知盗来赃物仍收购掩饰他人犯罪法不容

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6年5月初至7月30日期间,吴某(未成年)伙同吴小某(未成年)先后在施秉县城盗取笔记本电脑、手机、自行车等赃物。后付某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50元至200元不等的价格从二人手中收购上述赃物。经鉴定,吴某和吴小某所盗来的财物价值共计20000余元。法院审理认为,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不法事实,认罪态度好,自愿缴纳部分罚金,所收购的赃物大多已经退还被告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表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往往容易被人忽略而不自知,有时犯罪主体是无意为之,有时是因为贪欲故意为之,但不管是哪一种都会引火上身,致使自己犯罪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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