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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丢弃一根烟头竟换来一场刑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8日|分类:人身损害 |412人看过


男子因丢弃一根烟头竟换来一场刑罚

  常言道一失足成千古恨,广西隆林一男子就因一时大意,不慎将烟头丢弃于树林中,竟引发了森林火灾,这一失足竟给自己换来了一场刑罚。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马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日15时许,被告人马x到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强村南林屯对面坡砍伐竹子做烟筒,在休息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随手扔到附近的杂草堆中,后烟头引燃杂草,加上风势增大,火势蔓延于南林屯对面坡的林木,造成森林火灾。经县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调查认定,过火有林面积为57.05亩,全为有林地。案发后,被告人马x于当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家属赔偿了南林屯村民经济损失人民币2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x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因疏忽大意引发山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马x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视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失火罪(刑法第115条第2款),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失火罪的立案标准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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