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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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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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1日|分类:债权债务 |527人看过


案例

2010年7月5日,刘某为了做生意向朋友李某借款6000元,并向李某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还要求李某不要将借款之事告诉刘某的妻子张某。2011年1月20日,李某要求刘某偿还借款,刘某拒绝偿还,李某又向刘某妻张某要求偿还借款,张某回应不是其借的,也不知道其夫刘某向李某借钱一事,因此不同意偿还。无奈,李某将刘某与张某一起告上法院,要求二者共同偿还6000元借款。夫妻一方擅自向他人借钱,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

董补民律师解答:

夫妻一方的借款,出借人通常会同时起诉夫妻双方,要求被告(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借款。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另一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借款人个人对出借人承担偿还责任:

(一)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各自所有,出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的;

(二)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三)借款人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出借人出借款项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

(四)借款人的借款行为违法,且违法所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五)借款的用途有悖公序良俗,违反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目的;

(六)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配偶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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