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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补民律师
执业资质:1620919**********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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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4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430人看过
专家结语
电子证据作为信息世界的“证据之王”,已为司法实践所采用,然后电子证据规则法律规范的缺失,使得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采用缺乏法律依据,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加强电子证据的法理研究、有效运用现行的证据规则和通过借鉴世界先进电子证据立法经验,逐步构建起我国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则体系,是我国电子证据立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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