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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补民律师
执业资质:1620919**********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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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4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356人看过
同居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
如果是双方无配偶者同居,特别是目前年青一代流行的“先同居、后结婚”的这一种情况,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不能成立夫妻关系,一方又担心对方纠缠,诉至法院要求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是同居一方是已婚者,即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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