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案例(六)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4月06日|分类:人身损害 |392人看过

案例(六)

某天维修部在维修某处的铁围栏,施工现场横七竖八的堆放了不少施工材料,一位业主在经过时不小心让钢筋划破了裤子。后追究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问:你怎么理解类似问题?

分 析

1、首先应该了解或现场观看,工作人员在施工期间有没有在施工现场做警示提示标语、警戒带、警示雪糕桶或其他明显的警示标志。如已设立了比较明显的警示标志,此事纯属业主自己行为所导致,我司不负责任何的责任。

2、如未设立警示标志,行为人为成年人的话(18周岁以上),其已有辨别行为的能力,明知存在危险还要通过,其负主责;而工作人员由于未设立警示标志,存在未防范危险的过错,负有过错责任。

3、若现场在没有安全警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无行为能力人(儿童)进入导致伤害的话,施工人员负主责,监管人负次要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