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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抚养权问题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3月02日|分类:离婚 |442人看过

特殊情况下的抚养权问题

(一)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

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

(二)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

双方都同意收养的,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参照上面的抚养权的确定方式;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

(三)(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

1、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

2、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

3、父母离婚后,抚养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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