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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以通话记录作证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2日|分类:离婚 |460人看过

离婚时,以通话记录作证据,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朱某(男)与梁某(女)系自由恋爱结婚,而朱某家人对梁某长期不满,挑唆朱某与梁某离婚。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2002年5月朱某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在开庭调查时,梁某称感情尚未破裂,并向法庭提交了2002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手机电话录音。法庭当庭播放了该手机电话录音,其内容情意缠绵,原告朱某在通话中多次表示很、很被告梁某,提起二人分手就很伤心。梁某认为朱某提出离婚是其家庭干涉。法院将原、被告的通话内容提交原告质证,原告无异议,法院予以认定,于近日作出判决,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梁某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一审判决。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本案录音证据综合分析应为有效证据。另外,法院判断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是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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