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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对现役军人和女方的特殊保护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9日|分类:离婚 |373人看过

离婚诉讼对现役军人和女方的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分析说明】

(1)现役军人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者除外。重大过错即指《婚姻法》第32条第2款所列前三项的行为:

  (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2)女方

  当事人的任何一方随时都可以提出,但对男方提出离婚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定不予提出。《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不受限制的两种情形

  同时《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内容也明确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女方出现婚后主动与婚外男性发生性关系(卖淫、通奸、姘居、重婚等)或者在发生前述三种情形时,女方对男方的身体、生命有严重威胁,或者女方对婴儿有遗弃、虐待行为,或下落不明,男方提出离婚的诉请,亦不受三种情形规定限制。另外,女方提出离婚的也不受上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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