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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法定情形之探讨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7日|分类:婚姻家庭 |403人看过

无效婚姻法定情形之探讨

内容摘要:无效婚姻是不具备合法的婚姻成立要件因而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的婚姻。 它作为婚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婚姻的各项要件相辅相成, 是结婚制度的重要内容。结婚条件从正面规定了结婚的要件, 而无效婚姻制度从反面。无效婚姻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婚姻法中普遍承认和规定的制度,我国现阶段无效婚姻仍然普遍存在,对当事人、家庭和社会都产生了极其不利的负面影响。无效婚姻问题是当前我国婚姻法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限于篇幅,本文仅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无效婚姻 重婚 法定婚龄 禁止结婚 疾病

(一) 什么是无效婚姻

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或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即男女双方的结合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因而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效婚姻是相对于有效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种类型,属于婚姻成立方面的问题,是对婚姻成立与否的法律价值的评价。无效婚姻一词,在婚姻法上,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是婚姻立法和婚姻法学中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种特定概念。

(二) 无效婚姻的情形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其中,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1、婚姻法第十条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限定为婚前患有,婚后尚未治愈这相对于以前婚姻法中的规定有所进步,区别了婚姻期间患病的情形。另外,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究竟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却没有进一步进行解释,没有配套的规定,不能不说是我国理发的一个缺陷。这一点只有通过我国的《母婴保健法》可以得知,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即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精神病,且精神病是指抑郁性精神病等重型精神病。2、关于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可以列举为:(l)直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 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 与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非直系血亲,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之间、堂兄弟姐妹之间、表兄弟姐妹之间及叔、伯、姑、舅与侄(女)、外甥(女) 之间。3、对于未到法定婚龄的是指在宣告无效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中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申请宣告无效或离婚时,达到法定婚龄的,则为有效的婚姻。例如,某男甲(1984年7月出生)与某女乙(1987年9月出生)与2006年8月结婚,结婚时隐瞒了乙的年龄,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2007年10月某女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其丈夫离婚,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从上述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结婚时乙尚不满20周岁,没有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即20周岁, 提出离婚时她已经年满二十周岁, 显然根据上述规定, 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 该婚姻有效.

(三) 关于无效婚姻的一些思考

1、 关于重婚问题。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然而这也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对于重婚问题中不知情的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如何保护?我们都知道法律是在不同利益之间的衡平,当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如果法律选择保护某种利益而放弃另外的利益,我们应当认为:在立法者的眼里,保护这种利益有利于树立和弘扬一个社会的价值观,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而不是另外的利益就不应当得到保护。但是如果在重婚案件中,不知情的第三人以为对方为单身与之结婚,并且生下了孩子,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该婚姻无效,那么第三人以及孩子的利益应当如何去救济呢?我们都知道,如果一个人去重婚,那么很多时候是因为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发展到无法挽回的结果,那么法律与其试图去挽回一段濒临破产的婚姻,还不如去保护不知情的第三人以及孩子的利益。法律不应当对于某一问题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去具体分析,我想这一点值得我们去考虑。

2、 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问题。《婚姻法》第十条中规定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事实上剥夺了某些疾病患者结婚的权利。立法者的这一规定应当是着眼于提高人口的素质,其初衷无可厚非,但这一规定是否合理尚有待进一步讨论。宪法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结婚应当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这一点不言而喻,那么国家到底基于什么去剥夺公民的这一权利呢?这对于那些患有这种疾病的人来说是否公正呢?

伏尔泰曾经说过,我可能不赞成你所说的每一句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我们注意到,如果赋予那些患有疾病的人结婚的权利会产生一定的危害性,但我们是否可以因此而剥夺了他(她)们结婚的权利呢?我想应该是不可以的。

或许国家可以赋予他们结婚的权利,但与此同时可以限制生育。当然,这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限于篇幅,本文很难将这一问题阐述明白,但是我们不会停止对这一问题的探讨。

关于无效婚姻的问题是我国婚姻法的一个重要规定,至于其中的具体规定是否完全合理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但是在法律尚未修改之前,我们就应该遵守它,这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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