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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人离婚的规定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6日|分类:离婚 |409人看过

转业军人离婚的规定

    复员军人在离婚时涉及到方面,比较特殊的问题是复员军人、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以及复员军人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如何分割。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在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十年以上的,应按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也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是国家安置复员军人生产生活的费用,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后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您于1992年结婚,迄今未满十年,因此,如您现在起诉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复员费。

   至于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因其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和专属性,不论夫妻双方结婚时间多长,都按军人的个人财产来处理。因此您如离婚,将不能分得对方的医疗补助费用和回乡生产补助费。

   对于其他财产,应按照我国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般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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