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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时效问题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2月03日|分类:离婚 |331人看过

离婚诉讼中的时效问题

  (一)、提起撤销婚姻请求的时间:《》第十一条 1、因胁迫结婚的 应当自婚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不能提起离婚的时间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三)请求损害赔偿的时间《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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