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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超市售假茅台被判退一赔十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7日|分类:刑事辩护 |638人看过

2018超市售假茅台被判退一赔十

  孙先生花13930元从西单某超市买了7瓶53度贵州茅台酒,没想到都是假酒。孙先生起诉某超市有限公司,要求对方退一赔十,并负担检测费。中院终审判决支持了孙先生的全部诉求。

   2012年6月29日,孙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7瓶贵州茅台酒,每瓶1990元,共计消费13930元。他和朋友喝了一瓶,怀疑是假酒。他随后将其中一瓶送至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化验结果显示,该酒样不是贵州茅台酒。随即,他将此情况举报给了西城工商分局西长安街工商所。工商所将未开瓶的酒送至茅台酒厂检验,鉴定结论为:送检样酒不是茅台酒厂生产、包装。

  律师提示:孙先生认为,某超市销售假茅台酒的行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起诉要求对方退回货款13930元,并赔偿10倍货款13.93万元,负担检测费760元。

   某超市辩称,作为经销商,其对供应商的资质和商品各项检测指标进行了审查,不应承担责任。此外,其所销售的茅台酒虽然是假酒,但认定该酒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没有依据。

    此外,某超市表示,酒水是总公司统一进货统一配送,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涉案酒水的来源。

   法院认为,孙先生购买的7瓶贵州茅台酒经鉴定均为假酒,某超市应当对此承担退货及赔偿责任。

   对于某超市辩称无证据显示该假酒属有毒有害商品,法院认为,尽管没有证据指该假酒属有毒有害产品,但某超市销售假酒的行为已经使涉案酒水处于国家食品质量监督体系之外,给消费者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潜在风险也极高。

   律师提示:食品的销售者应当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某超市未能提供涉案酒水的《酒类流通随附单》以证明其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因此对某超市的辩论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法院一审判决某超市退还孙先生货款13930元,赔偿10倍货款13.93万元,另外支付孙先生检测费760元。某超市上诉,被市二中院终审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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