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探视孩子能否接走
小言和小若经人介绍交往后确定了恋人关系,不过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但迫于各自父母的压力,两人登记结婚,不久生下一个儿子。2016年6月,妻子小若提出离婚,她说丈夫小言从小被宠溺,无家庭责任心,与第三者有不正当来往,经常在外留宿,自打儿子出生后,两人就分床,到后来分居。而丈夫小言则说,在妻子怀孕期间他没有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往来,只是一个很好的朋友。
2016年8月,法院判决准许小言与小若离婚,孩子归母亲小若抚养,父亲小言需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可不久,双方的矛盾又出现了,那就是小孩子的探视权问题。今年8月,小言起诉前妻小若,要求确定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他提出的方案是每周探望儿子一次,每周五下午5点将儿子接走,每周日下午5点送回孩子母亲处。
开庭审理时,小言说,自从跟小若离婚后,小若就以各种理由拒绝他去看儿子,虽然两人已经离婚,但他希望可以有更多的时间与儿子相处,给予孩子应有的父爱关怀与教育。现在前妻小若的做法剥夺了他与儿子相处以及儿子享有父爱的权利。
孩子母亲小若则考虑颇多。她认为,孩子成长需要一个稳定的环境,行使探望权应当考虑孩子的实际情况,现在儿子还不到两岁,不适合被小言接走并过夜。小若说,探望分两种,一种是探望性探视,一种是逗留性探望,按儿子现在的年龄,应适用第一种。
人民法院法官结合原被告双方及孩子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认定小言有探望的权利,具体探望方式为:在孩子两周岁之前,每周探望一次,在每周六上午9点至下午5点到小若处进行探望;在孩子两周岁后至四周岁之前,每两周探望一次,每周六上午9点后将孩子接走,在当天下午5点前将孩子送回;孩子四周岁之后,每两周探望一次,每周六上午9点后接走,次日下午5点前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