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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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失职该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0日|分类:经销代理 |530人看过

代理人失职该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某工厂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一直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投保了85万元的财产保险,王某接到该厂的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该厂的企业财产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1997年1月12日,该厂因电器线路开关打火发生火灾,烧毁了生产厂房、设备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业财产。火灾发生后,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认为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因此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金约65万元。

[案情分析]

  保险公司内部对该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首先根据《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和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应视同为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单位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其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但是,本案由于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致使本应按正常的承保条件、标准可以承保的而未承保。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 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及时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投保人不负责任。

  所以,本案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然后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王某的经济责任,以切实保证保险代理人职责的实现。

[案情结果]

  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厂保险金约65万元。

[相关法规]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和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均应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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