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 执业资质:1620919**********

  • 执业机构:酒泉乌兰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的主体、构成要件区别''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428人看过

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的主体、构成要件区别:

  (一)主体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的主体为夫妻双方,非涉及第三人。而在离婚过错损害赔偿中,致害方除来自夫妻一方外,还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导致离婚,受害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必定存在与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关系之第三人(俗称第三者)。由于损害赔偿构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过错,因此,对于第三人不知与其重婚、同居者为有配偶之人而与其重婚、同居,由此导致他人离婚是否构成侵权尚存争议。但对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其重婚、同居,无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关系,则其侵权行为成立是毫无疑义的。虽然我国婚姻法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作为侵权主体,但从侵权法理论分析则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

  (二)构成要件不同。

  离婚财产分割构成要件主要是:

  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之夫妻关系;

  2、须有共同财产之存在;

  3、双方有离婚合意或构成离婚之法定条件。

  而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则是:

  1、侵权的夫(或妻)须有重大过错;

  2、侵权行为确实存在,修改后的婚姻法列举了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

  3、损害结果发生;

  4、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之因果关系;

  5、提出离婚时方能提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