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补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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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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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产权登记存在认识误区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10月26日|分类:房产纠纷 |454人看过

对产权登记存在认识误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后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一方的名义登记,只要没有特殊的约定,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分割。 一方父母婚后赠与房产,没有明确说明的,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也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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