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算是收养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收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
这个定义包含三层意思。第一,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通过收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发生了亲属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关系随之消除。第二,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之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可能有亲属关系,也可能没有亲属关系,但一定不是直系血亲关系。第三,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依法产生也可依法解除,因而与自然血亲有明显的区别。
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一)涉外收养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1、依收养人本国法
德国、意大利、波兰、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适用收养人本国法,它们认为收养对于收养人的权利义务有很大的影响。如1966《波兰国际私法》规定,收养依收养人的本国法。但是如果养子女本国法规定要其法定代理人或国家机关同意时,遵守此规定的收养才能成立。
2、依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各自的本国法
塞内加尔、土耳其、希腊、韩国等作此规定。这些国家认为收养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都有影响,因此应该分别适用。如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18条规定,收养的能力和条件适用收养时当事人本国法。
3、重叠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前南斯拉夫和秘鲁等采用这种做法,有利于涉外收养得到外国承认。如1984年《秘鲁民法典》第2087条规定,"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住所地法允许时,方可收养。"
4、被收养人属人法
拉美国家一般持此态度。在《美洲国家间关于未成年人收养的法律冲突公约》中第3条规定了收养的资格和能力以及收养的其他要件均依被收养人的惯常居住地法,而收养关系成立所必需的程序或形式也适用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惯常居所地法。
5、法院地法
英国、美国等国家解决涉外收养法律适用问题是与管辖权问题联系在一起,因此他们一般适用法院地法。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指出,由被收养人或者收养人住所地法对收养案件行使管辖权,法院依据本地法决定是否准许收养。(二)涉外收养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收养的形式要件问题,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各国一般都适用收养成立地法。
三)涉外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主要就是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同养父母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有完全收养制度和不完全收养制度。关于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1、收养人本国法
如1978年《意大利民法典》第20条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适用收养人收养时的本国法。"日本、泰国、土耳其、奥地利等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也采用这一制度。
2、被收养人住所地法
秘鲁民法典第1087条第三项做了此规定,此外,阿根廷也采用这个制度。
3、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
如1982年《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45条规定了收养的效力,依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在实施收养时的本国法;如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国籍不同,则依他们共同住所地法,如果没有同一个住所地,就依南斯拉夫的法律。
涉外收养登记是如何办理的?下载此文档推荐好友 涉外收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收养,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狭义的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本书所说的涉外收养是狭义的涉外收养。
涉外收养登记程序:
一、收养人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送养人的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收养人、送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一)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应性、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 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收养人将所有证件和材料通过常住国政府批准的收养组织寄往中国收养中心。
中国收养中心批准申请人的收养申请后,向收养人发出《来华收养子女通知书》,向自治区民政厅发出《涉外送养通知》。
(二)送养人须提供的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为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2、被收养人是弃婴或者孤儿的证明;
3、被收养人户籍证明;
4、被收养人的成长情况报告;
5、被收养人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被收养人二寸彩色照片;
7、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8、年满十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9、其他证明材料。
五、证件和材料的要求:
(一)收养人证明、证件要求
外国人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外国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中国收养中心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收养申请书、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由收养人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
(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要求:
1、材料应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2、准确填写弃婴的出生日期、捡拾日期、入院日期;
3、同意送养证明材料:除盖福利院公章外,应加盖现任院长私章或签名;
4、捡拾证明材料:由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其内容必须要有捡拾人的姓名和住址(或工作单位);捡拾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查找不到其生父母、送入福利院抚养等内容;
5、体检表应由经确认的三级甲等或二级甲等医院出具。体检项目应齐全。如弃婴有残疾或残疾,体检表和病、残诊断书应具体注明是什么疾病或残疾部位(残疾部位要拍成照片),程度如何。
上述证明和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下一篇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上一篇
涉外收养的办理程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