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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产生的房产,

发布者:董补民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6日|分类:房产纠纷 |346人看过

假离婚产生的房产

  陈老师在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后陈老师与王女士结婚并育有一子,婚后两人为了可以购买第二套房产假离婚百度网站优化,并签订了一份《志愿离婚协议》,协议内容约定:目前居住房产归儿子与陈老师共同所有,儿子抚养权归陈老师,陈老师承担该房产剩余贷款,在儿子未满18岁前不得私自变更、转让该房屋,否则女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回儿子的监护权及抚养权,并根据房产交易中间发票为准,将悉数交易金额归儿子所有;在儿子满18周岁后,该房产必要与儿子共同协商处置,不得私自变卖、转让,否则儿子有权要求取得悉数份额。协议还约定,女方离婚后仍居住在该房屋中。

  离婚手续办理后不久,王女士便以小我名义购置了一套房产,并登记为房屋权利人。三天后,陈老师与王女士再次登记结婚。可好景不长,两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于是,王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陈老师所住房屋为儿子与陈老师共同所有。

  陈老师辩称:《志愿离婚协议书》是基于特定目的订立的,当时假离婚是为了享受购房优惠,购房成功后两人复婚,因此,该协议不再具有束缚力。

  法官审理

  据悉法官认为:从王女士离婚、购房、办理过户手续、复婚等时间节点以及王女士婚后仍居住在争议房屋的事实来看,认为《志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系争房屋的条目,可以认定为非两人的真实意思透露表现,对两人没有束缚力。即使《志愿离婚协议书》发生效力,在原、被告复婚后,离婚协议未履行的部分也应停止履行,在两人没有分外约定的情况下,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继承履行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采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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